中華海員總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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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簡介>工會會章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 四月十三日 內政部台內勞字第 678693 號函核准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 七月一日 內政部七十一台內勞字第 94323 號函核准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八十一勞資一字第 18284 號函核准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四月十二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八十六勞資一字第 014610 號函核准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四月十四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八十六勞資一字第 014796 號函核准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 1 字第 0980125485 號書函同意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一OO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 1 字第 1000126561 號書函同意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一O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勞動部勞動關1字第1030003742號書函同意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一O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勞動部勞動關1字第1030007052號函同意備查修正

本會一○九年八月廿日台26(109)業字第2387號函請勞動部查照在案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六日勞動部勞動關1字第1110005712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章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海員總工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南京東路 3 段 25 號 8 樓。 本會會址因會務推動需要變更而未及提會員代表大會議決時,得由理事 會先行議決後,提最近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追認。

第三條

本會以團結海員意志,保障海員權益與福祉,增進海員智識與技能,促進勞資協調,維護航運發展,配合國家決策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本國航運最發達之港埠或首都所在地,並得於國內及與我國友好關係之國家境內各重要港埠設立分會。

第五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勞動部,但目的事業應受該事業之主管機關輔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凡年滿十六歲以上,並持有中華民國航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船員服務手冊者,並符合本會船員申請入會及更改職別規定彙編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外籍海員亦得准予入會。
前項「船員申請入會及更改部職別規定彙編」由理事會定之。

第七條

船員入會應憑船員服務手冊,填寫申請書並繳納入會各項費用後,經由總會或當地分會核轉總會理事會審查合格,領得會員證書方得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非因轉業、退休退職、移民或受停業處分等,不得出會,出會時須將原因報告當地分會轉報本會理事會核定之。
年滿六十五歲之會員,合於船員體格檢查標準,憑有效的船員服務手冊,辦理重新入會,填寫申請書並繳納入會各項費用後,經由總會或當地分會核轉總會理事會審查合格,始得發給總臨字會員證書方得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諸權,與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但入會不滿一年或未滿20歲者,僅有選舉權,而無被選舉權。會員代表、理、監事、常務理、監事及理事長之選舉辦法,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條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並繳納會費及履行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但如未盡義務者,不得享受權利與福利。

第十一條

會員違反本會會章及決議案或為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信譽與權益,經檢舉查明屬實者,應由當地分會呈報本會核定後,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前項除名之處分,應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行之。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及各級職工,應遵守政府法規行事不得有下列各項行為:
1. 擅取或毀損船貨或屬具。

2. 加害於船舶業主或船具。

3. 幫別鬥爭。

4. 勒索旅客。

5. 走私圖利。

6. 洩漏軍運機密。

第三章      任務

第十三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2.  會員就業之輔導。

3.  會員教育、訓練之舉辦及進修之輔導。

4.  圖書館、書報社之設置,及出版物之發行。

5. 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6. 勞資爭議之處理。

7.  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8.  會員家庭生計之調查及會員統計之編製。

9.  關於勞工法規制定與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10.  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與策辦。

11.  蒐集並瞭解有關國際勞工組織規章等資料。

12.  參與有關國際海員事務之活動並加強聯繫。

13.  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14.  有關航政決策及法規之建議。

15.  協助會員或勞工有關勞動事件法所定勞動事件之處理及相關事項。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任期

第一節      總會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57名由會員選舉之,其代表產生辦法另定之。會員代表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二十七人,候補理事九人,監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之。 理、監事因故出缺時,依候補理、監事選舉排名順序遞補之。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九人,組織常務理事會並由常務理事中互選理事長一人,處理日常會務。理事長因故出缺,所遺任期未達一年者,由常務理事中推選一人為職務代理人。

第十七條

本會應置專任會務人員處理會務,其聘任、解任、退休及資遣均依本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處理之。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由理事會定之。

專任會務人員設秘書長一人,下置秘書、業務、行政等三處,各處設處長一人。

本會設置幹事或助理幹事八至十人。

第十七條之一

本會為配合國際運輸工人聯盟之業務,受國際運輸工人聯盟之委託得設協調員一人,重要港埠各設檢查員一人。
協調員及檢查員,其聘任除應先經理事會議核議適當之推薦人選並經 ITF 任命始得僱佣之。協調員及檢查員之職掌及相關規定,另訂『國際運輸工人聯盟權宜船運動協調員與檢查員之設置』專章。

第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承理事長之指示處理日常會務及督導各處業務。

第十九條

本會各處職掌如下:
一 . 秘書處:

1. 理、監事(常務理、監事)會議相關事項。

2. 年度工作計劃、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3. 航運資料蒐集及會史編輯事項。

4. 國際勞工相關組織之聯繫、交流等有關事項。

5. 權宜籍船特別協約相關事項。

6. 海員月刊之發行、新聞發佈及資訊管理。

7. 理事長、秘書長交辦事項。

二 . 業務處:

1. 會員各項福利業務、勞資糾紛調解及海員俱樂部管理等有關事 項。

2. 會員組織、會籍管理、教育訓練及幹部訓練等有關事項。

3. 會員就業就業輔導與就業調查。

4. 船員相關法規業務及研討會議等有關事項。

5. 兩岸工會交流及選任幹部出國訪問業務。

6. 會員參加國外船員培訓、適任性評估、發證及換證業務。

三 . 行政處:

1. 年度預算、決算之編製與管制,會計作業及各分會之會計指導及有關收支之統計事項。

2. 經費、出納、庶務、文書收發、校對、文件繕印、印信保管、用印、財產置購、處理及保管等事項。

3. 本會人事與安全業務。

第二十條

本會編制內會務人員,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會議議決通過後聘任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解聘或資遣時亦同。編制外約僱人員依本會臨時人員約僱辦法辦理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處理本會會務。

2.  對外代表本會。

3.  召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4.  採納及採行會員之建議案。

5.  籌集經費及編定預算、決算。

6.  考核本會會務人員工作之勤惰及會務工作狀況。

前項職權於理事會閉會期間經常務理事會議決議由理事長代表執行後向理事會報告或提請追認。

第二十二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職權如下:

1.  執行理事會決議。

2.  處理理事會會務。

第二十三條

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三人,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處理日常會務。監事會置幹事或助理幹事一人,由理事會調派並經監事會同意任用之。其職掌承監事會召集人之指示辦理監事會日常會務。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審核本會經費之收支。

2.  稽查各項工作進行之狀況。

3.  其他有關審查事項。

前項職權於監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監事會代表執行後,向監事會報告或提請追認。

第二十五條

本會常務監事會職權如下:

1.  執行監事會決議。

2.  召開監事會。

3.  辦理監事會日常務會務。

第二十六條

理監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如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並以補足原任之任期為限:

1.  喪失會員或會員代表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除名者。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視業務之需要,可於適當之地點設置辦事處、俱樂部船員訓練中心或各種委員會、專案小組,其組織辦法另訂之。

第二節      分會

第二十八條

各分會隸屬總會秉總會之指導處理會務。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代表大會為分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35名由會員選舉之會員代表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依法行使職權。
分會設理事15人,候補理事3人,監事5人,候補監事2人,由各該分會所屬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
理、監事因故出缺時,依候補理、監事選舉排名順序遞補之。 前項理、監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為因應本會統一總會、基隆分會、高雄分會之會員代表及理事、候補理事、監事、候補監事、理事長等職務之選舉時程,本會基隆分會、高雄分會第27屆代表、理事、候補理事、監事、候補監事、理事長等職務之任期與總會第27屆代表、理事、候補理事、監事、候補監事、理事長等職務之任期一致。會員代表任期至2025年5月12日止;理事、候補理事、監事、候補監事、理事長等職務之任期至2025年8月2日止。

第三十條

分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五人,並由常務理事互選理事長一人,處理日常會務。理事長因故出缺,所遺任期未達一年者,由常務理事中推選一人為職務代理人。

第三十一條

分會應置專任會務人員處理會務,設主任祕書一人,下置業務、行政等二組各設組長一人。其聘任、解任、退休及資遣均依本會會務人員管理辦法處理之。
主任祕書秉承分會理事長之命,督導各組業務,並掌理會務關係業務。 分會設置幹事或助理幹事三至四人。

第三十二條

分會各組職掌如下

一 . 業務組:

1.  人員組訓、資料蒐集、勞資糾紛處理、輔導就業等。

2.  俱樂部之管理、會員及眷屬之聯繫、登輪訪問及有關福利等事項。

二 . 行政組:

1.  文書、庶務、會計、人事安全、統計及其他會務行政工作。

2.  會員奉安祠及其他財產、管理事項等。

第三十三條

分會主任祕書、組長、幹事、助理幹事,由分會理事長提請分會理事會會議議決通過並報請總會備查後聘任之。解聘或資遣時亦同。

編制外約僱人員依本會臨時人員約僱辦法辦理之。

第三十四條

分會理、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 . 理事會:

1.  處理分會會務。

2.  對外代表分會。

3.  召集分會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決議案。

4.  採納及採行會員之建議案。

5.  籌集經費及編列預算、決算。

6.  考核分會會務人員工作之勤惰及會務工作狀況。

前項職權於理事會閉會期間經常務理事會決議由理事長代表執行後,向理事會報告或提請追認。

二 . 監事會:

1. 審核分會經費之收支。

2. 稽查工作計劃與進度。

3.  其他有關審查事項。

前項職權於監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監事代表執行後,向監事會報告或提請追認。

第三十五條

各分會須冠以所在地之名稱。

第三十六條

各分會會員不得另行組織同性質之海員社團。

第三十七條

各分會如遇勞資糾紛事件,經調處而無結果足以發生罷工或怠工行為者,應事先呈明總工本會獲得許可分能行之。

第三十八條

各分會如遇重大事故無正當理由不受本會命令時,本會得依法解散之。

第五章      會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如有會員五分之一或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請求或理事會決議,或監事會之請求應由理事長召集之。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各該工會會員代表出席,但每一代表以委託一人為限,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第四十條

本會理事、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臨時理、監事會議如有理事、監事三分之一以上請求,由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均得分別召開臨時會議。本會理、監事均應由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第四十一條

分會會員代表大會應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監事會議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

第四十二條

各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各種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分會員入會費、經常會費、特別基金、臨時募集金或其他收入。

第四十四條

前條所列各項經費,徵收辦法另訂之。

第四十五條

會員入會費每人不得低於其入會時一日工資之所得,於入會時繳納之。

第四十六條

經常會費每人不得低於當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由會員按月繳納。前項經常會費得由本會於事先調查各會之總收入(包括各項津貼)分級徵收之。

第四十七條

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因有特別需要時,經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議決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會員如不繳納各項會費由本會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得予警告停權。

第四十九條

本會所屬各級組織之經費,每年由各分會在本會總預算編列額度內呈列預算,經核議後核實支給。

第五十條

各分會應依照本會會計程序按時辦理經費報銷。

第五十一條

本會及分會之收支帳目,應按月結算整理成冊,提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報告,並送請監事會或常務監事會議審查,若發現不當開支,應提糾正,並函請理事會處理。情節重大者得召開理、監事會議討論處理之。

第五十二條

本會與分會財政狀況應於每次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向大會報告,如有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大會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工會解散後,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工會,其因人數不足而解散者,歸屬於該會所加入之總工會,未加入總工會者,歸屬於工會聯合會。未加入總工會及工會聯合會者,歸屬於工會會址所在地方自治團體。

第五十四條

本會章如有未盡事宜由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修訂之。

第五十五條

本會章未規定事項悉以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之。

第五十六條

本會章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