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交通部航港局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航員字第1090068102號函,有關本局函請衛生福利部提供基隆市濫用藥物尿液認可檢驗機構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09年11月11日衛授食字第1099905507號函辦理。(影附原函如附件)
二、為便利基隆附近海運相關業者辦理人員尿液採驗作業,經本局洽請衛生福利部協助,回應內容如後,請參考辦理。
(一)查「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未規定尿液採驗需親至認可檢驗機構進行。倘海運相關業者有交通考量因素,亦可內部採驗尿液後,委請北部地區等鄰近之認可檢驗機構收樣及檢驗。
(二)檢驗機構得自願性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認證,經認證之檢驗機構名單持續公開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屬官網(http://www.fda.gov.tw/),提供各界委託檢驗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