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交通部航港局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航員字第1090067925號函,檢送「本國籍船舶防疫措施計畫書(修正案1.0)」。 說明: 一、依109年11月9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肺中指字第1093600477號函辦理。(影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二、有關「具風險船舶」轉「低風險船舶」之清船相關申辦文件及作業流程,請依旨揭計畫書辦理。 三、申請人對其申請入境人員負有全責,另其所屬及相關承包商、執行單位亦應就其執行部份負有連帶責任,除定期提交管理紀錄外,亦應確實監督遵守相關防疫規定。 四、申請人所附申請資料資訊如有不實、變更或不完全陳述等情形時,應由申請人負相關責任。
附件: 1. 交通部航港局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