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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總覽>公告內容 發佈日期:2010-03-11 10:03:35   發佈單位:勞委會
勞委會失業勞工子女98學年度第2學期就學補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失業勞工子女98學年度第2學期就學補助申請資訊

失業勞工子女98學年度第2學期就學補助,自99年3月16日起受理申請,至99年4月15日止,為期1個月(以郵戳為憑),請符合申請資格之勞工朋友,依限提出申請。若有任何申請疑慮,請撥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福利處洽詢專線:02-85902807。

一、補助對象:非自願離職失業六個月以上之勞工,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

二、申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自91年1月1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99年3月15日止仍未就業,失業期間連續6個月以上(即98年9月15日以前失業者),並請領失業給付1個月以上。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97年家庭年綜合所得總額在新台幣114萬元以下者。

三、補助金額:
(一)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3千元。
(二)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5千元。
(三)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2年)每名5千元。
(四)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2年)每名1萬元。

四、申請限制:

(一)申請人須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或暨大專院校之失業勞工本人,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僅能由其中1人提出申請。失業勞工本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不可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但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學期五千元或六千元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五、受理申請日期:99年3月16日起至99年4月15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六、申請方式:   一律採通信方式申請。受理窗口:本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受理小組(通訊地址:100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59號7樓)。

七、申請書請逕向各地方政府、就業服務中心(站)、勞保局及各辦事處、本會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索取,或經由全民勞教e網(網址:http://cla.learn.hinet.net/)直接下載,亦可從本會網站(網址:http://www.cla.gov.tw/)進入全民勞教e網下載。   

八、其他規定請詳閱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