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交通部航港局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航員字第1101910033A號函,轉有關疫情期間針對「本國籍船舶運送業所屬外國籍船舶」開立商務履約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自即日起航商或船代申請本國籍船舶運送業所屬外籍船員
開立商務履約證明,需由本局各航務中心依下列條件審
核:
(一)租船方及船舶所有人皆為本國籍船舶運送業(依航業法第7條規定申請),或為本國籍船舶運送業之子公司(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7款定義: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公司,為母公司;被持有者,為子公司)。
(二)未符前項,則另需滿足以下條件:
1、需完成租船登記至少滿3個月(以MTNet登記為準)
2、需有合理營運實績(3個月內本國港口裝(卸)貨相關證
明)
3、需檢附切結書。(如附件1)
4、船員僱傭契約。
二、本局核發商務履約證明後,船員得否入境仍須配合防疫處所實際能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