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交通部航港局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航員字第1100052018號函,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有關本局「商船之外籍船員自機場入境登輪管理機制」案,請依說明事項落實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2月2日肺中指字第1103600019號函辦理。(影附原函) 二、為強化疫情期間商船之外籍船員自機場入境管理方式,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得辦理: (一)船員有交換需求,自機場入境後所登輪服務之船舶限於本國籍船舶、本國籍船舶運送業所屬外國籍船舶或來臺交船(皆不含大陸籍船舶),符合上述船舶條件之外籍船員(不含大陸籍)得以商務履約事由自機場申請入境。 (二)符合上述條件之外籍船員入境前須向航港局辦理登記,取得航港局許可函後向外交部駐外機構以「商務履約」事由申獲特別入境許可(簽證)後,方得自機場入境。 (三)入境後之居家檢疫、住宿與交通等相關事宜,請依現行相關防疫規定辦理。 (四)完成相關檢疫措施後方得至港口登船,並於進入港區時主動向港務警察出示航港局許可函,未符合程序者拒絕進入港區,擅自違反進入港區者得依商港法裁處。 三、前項外籍船員自機場入境後,航商(或船代)須負起船員監督與管控之責任,除落實居家檢疫期間之船員健康監測與異常狀況立即通報,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不得讓船員隨意進入社區。 四、本機制自110年2月2日起實施,在此之前取得簽證者仍可入境,不受影響。
附件: 1.交通部航港局函 2.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