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交通部航港局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航港字第1100001171號函,有關貴會建議將派任上船工作於國際航線之我國籍船員列入優先施打COVID-19疫苗族群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10年2月22日台26(110)業字第2567號函。 二、查COVID-19疫苗接種對象,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業已將國際商船船員含國籍及權宜國籍船舶船員列入優先施打順序3,合先敘明。 三、本局刻正依疾管署來函,辦理「本國籍船舶運送業所屬國際航線船員」及「本國籍航商所屬外國籍船舶(權宜輪)固定國際航線(經臺灣)之船員」(排除任職超過2年未卸職、或短期教學訓練),總計4,502名人員施打名冊上傳作業。 四、本案疾管署將掌握優先接種對象人數及分布情形,就疫苗供貨時程、數量,及風險優先順序規劃疫苗配撥予相關接種作業方案及配套作為,作為後續接種作業循序實施之依據。 附件: 1.交通部航港局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