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交通部航港局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航員字第1101910439號函,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政策自110年7月2日中午12時起,加強國際港埠入境人員健康監測,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0年7月1日公告辦理(如附件1-3)。 二、鑑於Delta變異株於全球日益擴散且其傳播力強,為降低該病毒進入國內社區風險,自110年7月2日中午12時(航機抵臺時間)起,加強國際港埠入境人員健康監測,包含: (一)14天內具「重點高風險國家」旅遊史之入境旅客,自空港或海港入境後,一律公費入住集中檢疫所14天,且須配合入住時、檢疫期滿進行COVID-19病毒核酸檢驗(PCR)檢測;另檢疫期間增加第10至12天以「家用快篩」採檢一次。 (二)14天內無「重點高風險國家」旅遊史之入境旅客,自空港或海港入境時皆須配合採深喉唾液及進行PCR檢測,並搭乘防疫車隊前往防疫旅宿或自費入住集中檢疫場所接續完成14天檢疫,且於檢疫期滿前(檢疫第12至14天)PCR檢測,另增加第10至12天以「家用快篩」採檢一次。 三、另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0年6月27日公告(如附件4),入境人士前往檢疫地點應搭乘防疫車輛,請各業者務必配合辦理,落實防疫措施。
附件: 交通部航港局函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