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交通部航港局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航員字第1101951108號函,自110年8月10日起國內客運航線及燈塔防疫措施,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110年8月9日航港字第1101811341函辦理。 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考量國內疫情及參酌其他國家之防疫調整經驗,並經與各地方政府進行溝通討論後,自8月10日至8月23日全國仍維持第二級警戒標準。 三、有關國內客運航線及燈塔防疫措施,請就所轄國內海運客運場站及轉知相關航運業者配合以下事項: (一)旅客防疫措施 1、搭乘船舶應全面量測體溫,如有體溫異常(額溫≧37.5℃或耳溫≧38℃),業者應不提供運輸服務;已購票者,退還乘客票價全數。 2、旅客進入海運客運場站及搭乘船舶期間全程均應佩戴口罩。 3、海運客運航線船舶禁止飲食,除臺馬航線日間航班採乘客分流進固定餐飲區之管制措施 (每批約30-40人),食後應立即戴上口罩。 (二)場站防疫措施 1、進入場站應採實聯制。 2、場站人流管制,採實聯制,餐飲區限外帶。 3、交通船碼頭場站每小時清消1次,並應作成書面紀錄。 (三)關閉所有燈塔園區。 (四)船舶防疫措施 1、國內客運航線船舶每航次進行清消,並應作成書面紀錄。 2、國內環(跳)島郵輪停航。 3、客船座位比照台鐵及高鐵,採間隔座(上限七成)。 (五)船員、海運客運場站服務人員 1、自110年5月19日起未持有我國有效居留證之非本國籍船員,暫緩入境交換。另指揮中心於110年7月26日宣布,7月27日起「邊境嚴管」仍持續執行(如附件)。 2、船員、場站服務人員每日值勤前應佩戴口罩、量測體溫,並於每日執勤前填寫體溫紀錄表,以確保無類似疫情症狀。 四、上開防疫措施,由本局航務中心確實督導及抽查所轄國內客運航線航運業者執行情形,倘有未符規定者,務必要求立即改善,直至改善完成。
附件: 交通部航港局函 新聞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