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局110年9月14日航港字第1101811599號函(諒達)續辦。 二、修正「登船人員紀錄表」如附件1,請中華民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中華民國船務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轉知會員公司或船方,登船人員應配合防疫規定據實填寫「登船人員紀錄表」,並於船舶離港後24小時內提交本局各航務中心。 三、另有關本局110年9月3日航港字第1101811530號函頒「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其中第六點第(一)項船方離港前提交登離船紀錄簿之影本或照片措施(附件2、3),已改填列旨揭紀錄表,爰該項措施,予以取消。另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轉知各港口設施保全單位。 四、有關本局各航務中心收受「登船人員紀錄表」之電子信箱及連絡電話修正如下: (一)基隆港:北部航務中心,電話(02)89787773、(02)89783558,電子信箱north01@motcmpb.gov.tw。 (二)臺北港:北部航務中心,電話(02)89789337、(02)89782745,電子信箱yhchen08@motcmpb.gov.tw。 (三)蘇澳港:北部航務中心,電話(03)9699075分機3085、3070,電子信箱scchiang@motcmpb.gov.tw (四)臺中港:中部航務中心,電話(04)23690708、(04)23690723,電子信箱central01@motcmpb.gov.tw。 (五)安平港:南部航務中心,電話(06)3000279、(06)3000275,電子信箱hjli@motcmpb.gov.tw。 (六)高雄港:南部航務中心,電話(07)2620580、(07)2620759,電子信箱south01@motcmpb.gov.tw。 (七)花蓮港:東部航務中心,電話(03)8509041,電子信箱east01@motcmpb.gov.tw。 附件:
航港字第1101811613號函 交通部航港局函
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