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交通部航港局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航港字第1101811616號函,檢送修正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修正規定,自即日起實施,請轉知相關單位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本局110年9月3日航港字第1101811530號函暨110年9月15日航港字第1101811613號函續辦(諒達)。 二、案係近期多起船舶於進港作業後,通報船上船員有疑似疑似COVID-19相關症狀,經後送醫院檢驗後確診。惟疫調單位無法即時聯繫及掌握登船作業人員名單,導致疫調上困難。 三、承上,本局於110年9月13日邀集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及相關業者公會研商精進「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要求登船人員填寫「登船人員紀錄表」,以保護登船作業人員健康,並落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規定。另配合港埠作業人員現場實際作業安全考量,本次併同調整登船人員防護設備,及調整登船人員健康監測記錄表欄位呈現方式,以簡化作業程序。 四、有關港埠相關業者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如附件1,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請各公(工)會協助將防疫規定,轉知所屬會員務必落實辦理。 (二)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同步將前開登船作業防疫規定納入「港埠防疫COVID-19(新冠肺炎)作業指引」。 五、另依旨揭修正規定有關登船人員名單,已改由船東或船務代理業者回傳「登船人員紀錄表」予本局。爰本局110年9月3日航港字第1101811530號函告之「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第六點第(一)項離港前提交登離船紀錄簿之影本或照片予港口設施保全員措施,予以取消。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再次轉知各港口設施保全單位。
附件: 航港字第1101811616號函 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