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交通部航港局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航員字第1101910774號函,函轉國際(含工業港)及小三通港埠之港區或船舶上進行COVID-19檢體採集與疫苗施打原則,請轉知所屬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110年9月27日肺中指字第1103600883號函辦理。(原函影附) 二、旨揭原則如下,請轉知配合辦理: (一)於港口進行之COVID-19體採集作業,地點僅限於港區內(不得於船舶上)、對象僅限指揮中心認可之船舶檢疫機制、並事先經船舶主管機關逐案審查同意者,或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報專案防疫計畫且經指揮中心核備者。 (二)船舶船員接種COVID-19疫苗之需求,請依指揮中心「COVID-19疫苗接種實務原則」,於離船完成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且無疑似SARS-COV-2感染症狀後,再行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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