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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總覽>公告內容 發佈日期:2022-01-05 08:01:16   發佈單位:交通部航港局
『春節檢疫專案』國際港埠入境檢疫作業暨相關機關(構)分工原則

轉交通部航港局中華民國1101214日航員字第1100072196號函,函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檢送「『春節檢疫專案』國際港埠入境檢疫作業暨相關機關()分工原則」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128日肺中指字第1103601951號函辦理。(影附原函及附件各1)

二、因應農曆春節返鄉人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公布實施「春節檢疫專案」,除依規定須檢附搭機前 3 日內 COVID-19 核酸檢驗(PCR)報告外,旅客依其疫苗接種情形、自宅或親友住所檢疫條件,選擇以下檢疫方案:

()檢疫方案:

1、方案 A14+0+7天):14 天入住防疫旅宿+7 天自主健康管理。

2、方案 B10+4+7天):10 天入住防疫旅宿+4 天在家居家檢疫+7 天自主健康管理。

3、方案 C7+7+7天):天自費入住集中檢疫場所或防疫旅宿+7 天在家居家檢疫+7 天自主健康管理。

()實施日期及適用對象

1、適用時間:1101214日零時起至11121424時止(航班抵臺表定時間)

2、適用對象:不包含本局專簽指揮中心同意下船或搭機入境之船員,其餘「本國籍船員」、「持有本國有效居留證之外國籍人員」可適用「春節檢疫專案」之方案ABC檢疫措施,並請適用「春節檢疫專案」船員應於入境前 48 小時內完成「入境檢疫系統」(船舶版)申報及上傳證明文件等。

三、請船舶航商(船務代理公司/開發商/船主)完備入境船員之入境程序,包含:確認入境船員身分是否適用「春節檢疫專案」;主動提醒船員應於入境前 48 小時內完成「入境檢疫系統」(船舶版)申報及上傳證明文件等。另本局110112日修訂公布之「交通部航港局船舶檢疫措施計畫書」及110924日訂定之「國際商港防疫措施查核計畫」,皆訂有違反防疫規定相關罰則,請航商業者確實依防疫措施計畫辦理。

四、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規定,旅客詳實申報健康資訊並配合出示相關證明文件(:核酸檢驗報告、疫苗接種證明等),如經查獲有拒絕、規避妨礙或填寫不實者,或報告內容經偽造、變造或不符規定(含造假不實),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最高處新臺幣15萬元罰;涉及刑事責任部分,將另案移送刑事偵辦。如未事先安排檢疫住所自返臺,將逕行裁處並強制集中檢疫14天。

五、有關「春節檢疫專案」及相關問答集(QA),請至疾管署全球資訊網首頁(https://www.cdc.gov.tw)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專區瀏覽參考運用。

附件: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