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交通部航港局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航員字第1101910984號函,函轉自111年1月1日起,強化因工作或服務性質具有「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保持社交距離」之部分場所(域)人員COVID-19疫苗接種規範,以嚴守社區防線一案,請轉知所屬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12月8日新聞稿辦理。(如附件1、2) 二、因應指揮中心發布自111年1月1日起,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權管場所場域之工作人員及從業人員,屬於維持醫療及防疫量能者、高接觸風險工作者、維持國家安全及社會機能正常運作者(即COVID-19公費疫苗接種對象第1、2、3、7類對象),皆應接種COVID-19疫苗2劑且滿14天(最晚應於110年12月17日前接種第2劑疫苗),煩請持續鼓勵所屬單位同仁及相關業者人員施打疫苗。
附件: 交通部航港局公告 新聞稿 第二階段清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