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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總覽>公告內容 發佈日期:2022-02-07 08:02:02   發佈單位:交通部航港局
修正「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

修正「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

函轉交通部航港局中華民國111127航港字第1111810201函,函轉檢送修正「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自111128日起實施,請轉知相關單位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111124日航港字第1111810173號函續辦。

二、鑒於高雄港登船人員未遵守登船人員防疫規範,造成感染並擴散至社區。考量登船人員為高風險人員,爰本局依交通部指示再加嚴旨揭措施,以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三、旨揭防疫規定修正內容摘陳如下:

()登船業別再限縮:

1、驗船機構倘有特殊需求,提報防疫計畫,經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會同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務公司)審查核可後,始得登船。

2、另船舶維修業,除提報防疫計畫經審查核可外,另須提出24小時內之PCR陰性證明,始可登船,船務代理業者須負起管理責任。

()為規範登船人員船上之行為,請船務代理業者協助通知船方,於登船人員登船期間,船長應派專人,加強對於船上人員管控,要求船長簽署「登船人員規範查核表」,並將該表併同紙本「登船人員紀錄表」,上傳至MTNet 進出港管理子系統/登船人員作業/紙本登輪人員紀錄上傳區。

()作業前,請船務代理業者協助通知船方,船邊舷梯應收起或設置阻隔設施,避免無關人員登船。

四、倘發現任意登船者、未依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者,依違反商港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處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有關上開事項,請各公(工)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務必落實辦理,並請船代公會轉知本局「因應COVID-19 防疫需要交通部航港局請船方配合事項」予船方;另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同步將前開登船作業防疫規定納入「港埠防疫COVID-19(新冠肺炎)作業指引」。

六、檢附修正「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及「因應COVID-19 防疫需要交通部航港局請船方配合事項」各1份。

 


附件:

航港字第1111810201號函    
配合事項    
港簿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