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 函轉交通部航港局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航港字第1111810222號函,檢送修正「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自111年2月9日起實施,請轉知相關單位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111年1月27日航港字第1111810201號函續辦。 二、鑒於高雄港登船人員未遵守登船人員防疫規範,造成感染並擴散至社區。考量登船人員為高風險人員,爰本局依交通部指示再次加嚴旨揭措施,以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三、旨揭防疫規定修正內容重點摘陳如下: (一)船舶修理業及船舶運送業專案申請流程及受理案件單位如下: 1、船舶修理業及船舶運送業,涉及緊急安全等特殊需求,提報防疫計畫,分別向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及交通部航港局申請。 2、另船舶修理業須先經航港局(PSC)確認符合緊急安全等特殊需求,取得確認文件後;由港務公司受理審查申請案件(含防疫計畫),並須提出登船前24小時內採檢COVID-19 核酸檢驗(PCR)陰性證明,始可登船,船代負起管理責任。 (二)修正本規定適用範圍,將排除離岸風場低風險船舶。 (三)引水人亦屬登船高風險人員,請引水人辦事處轉知,請引水人應依旨揭防疫規定至檢查站報到,並依登船作業 管理相關規定及流程辦理,且應於管制區內登離交通船。 (四)考量登船人員屬高風險人員,為嚴格監測人員健康狀況,爰新增規定如下: 1、登船時,於各國際商港登船人員檢查站出示登船前7日內採檢之 COVID-19 核酸檢驗(PCR)陰性證明,高雄港再加一次快篩,始可登船作業。 2、登船人員於登船後7日內自行前往醫療院所進行COVID-19 核酸檢驗(PCR),須登船後連續執行3週,並將檢測結果及日期提供予航港局航務中心之規定。 四、有關上開登船人員COVID-19核酸檢驗(PCR)費用及高雄港快篩試劑費用,將由本局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納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費用補貼作業要點辦理。引水人、驗船機構及船舶運送業(專案同意)向本局申請外,其餘可登船業者向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申請。 五、倘發現任意登船者、未依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者,依違反商港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處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六、有關上開事項,請各公(工)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務必落實辦理,並請船代公會轉知本局「因應COVID-19 防疫需要交通部航港局請船方配合事項」予船方;另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同步將前開登船作業防疫規定納入「港埠防疫COVID-19(新冠肺炎)作業指引」。 七、檢附修正「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及「因應COVID-19 防疫需要交通部航港局請船方配合事項」各1份。 附件:
航港字第1111810222號函 防疫規定 因應COVID-19防疫需要交通部航港局請船方配合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