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 函轉交通部航港局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航港字第1111810243號函,有關修訂「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之登船人員執行COVID-19 核酸檢驗採檢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111年2月8日航港字第1111810222號函續辦(諒達)。 二、考量近期高雄港登船人員已於高雄市政府設置之篩檢站進行多次PCR篩檢及快篩,爰旨揭規定修正各港登船人員健康監測措施;另船舶修理業、驗船機構執行國際公約MLC相關檢查,會與船上人員近距離接觸,爰調整登船審查機制。 三、旨揭規定本次修正(附件1)重點如下: (一)船舶修理業須先經航港局(PSC)確認符合緊急安全等特殊需求,取得確認文件後;由港務公司受理審查申請案件(含防疫計畫),並須提出登船前3日內採檢COVID-19核酸檢驗(PCR)陰性證明,始可登船,船代或船東負起管理責任。 (二)驗船機構如要執行國際公約MLC相關檢查,需提出登船前3日內採檢COVID-19核酸檢驗(PCR)陰性證明,向航港局專案申請同意,始得進入船上人員生活區域。 (三)登船人員登船後,健康監測措施調整如下︰ 1、高雄港︰ (1)自111年2月12日起每週定期快篩2次。如屬偶發性登船者,於登船後仍應每週定期快篩2次,並連續執行3週。 (2)港區業者應督促所屬人員確實依旨揭規定進行快篩,依其附件4填報快篩結果,並每日回傳予航港局航務中心。 2、其他國際商港︰ (1)至111年2月28日止,登船人員於登船後7日內進行COVID-19核酸檢驗(PCR),每7日執行1次。如屬偶發性登船者,仍應於登船後仍應每7日執行1次COVID-19核酸檢驗(PCR),並連續執行3週。 (2)自111年3月1日起,比照高雄港,每週定期快篩2次。如屬偶發性登船者,於登船後仍應每週定期快篩2次,並連續執行3週。 四、有關登船人員COVID-19核酸檢驗(PCR)費用及快篩試劑費用,將由本局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納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費用補貼作業要點辦理。 五、引水人、PSCO、本國籍船舶運送業及驗船機構人員向本局申請補助外,其餘可登船業者向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補助,申請文件將依上開要點修正內容辦理。 六、另有關各國際商港(高雄港除外)至111年2月28日止,登船人員執行COVID-19核酸檢驗(PCR)相關疑義(詳如附件2),重點說明如下: (一)本局各航務中心協調各地醫療院所於港區設置PCR集中採檢站採檢,請符合登船業別或對象,有需求者,先向本局各航務中心預約,並於現場自付檢測費用,後續再檢據向本局或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補助。 (二)倘登船人員時間無法配合至港區採檢,仍請自行至醫療院所進行PCR檢測,後續檢具收據向本局或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補助。 (三)登船時,應於各國際商港登船人員檢查站出示登船前7日內採檢之 COVID-19 核酸檢驗(PCR)陰性證明,始可登船作業。 (四)登船後7日內進行COVID-19核酸檢驗(PCR),每7日執行1次。如屬偶發性登船者,仍應於登船後仍應每7日執行1次PCR,並連續執行3週。 (五)考量第一週(至2月13日)時間緊迫,如業者PCR以急件採檢,可納入補助;後續2月14日起則依衛福部公告PCR普通件補助金額補助。 七、若對旨揭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有任何疑問,請洽各港聯絡窗口,聯絡資訊如附件3。 八、倘發現任意登船者、未依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者,依違反商港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處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九、有關上開事項,請各公(工)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務必落實辦理,並請船代公會轉知本局「因應COVID-19防疫需要交通部航港局請船方配合事項」予船方;另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同步將前開登船作業防疫規定納入「港埠防疫COVID-19(新冠肺炎)作業指引」。 十、檢附修正「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1份(同附件1)。
附件:
航港字第1111810243號函 防疫規定 QA彙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