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 函轉交通部航港局111年3月14日航港字第1111810400號函,有關本局修訂「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案,自111年3月21日生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111年2月11日航港字第1111810243號函暨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1年3月10日高市衛疾管字第11132269000號函辦理。 二、考量國際疫情持續、Omicron 變異株傳染力強且其潛伏期較短,並配合高雄市政府專家會議檢討登船人員相關規定,爰再次修正旨揭規定。 三、旨揭規定本次修正(附件1)重點如下: (一)鑒於近期臺中港再次發生驗船人員未依港埠登船管理規定,任意登船情事,爰針對驗船機構採加嚴措施,如要執行相關檢查,需提出登船前三日內採檢COVID-19核酸檢驗(PCR)陰性證明,並檢附防疫計畫,向航港局專案申請同意,始可登船。若持續每週定期兩次自費COVID-19核酸檢驗(PCR)並專案申請者,亦可登船。 (二)登船業者應提報登船人員名冊予航港局造冊,經審查人員所屬業別後,始得造冊。 (三)有關登船人員健康監測措施新增規定如下: 1、各國際商港比照高雄港,登船人員登船時,須經檢查站人員確認有每週兩次快篩紀錄,始得登船。如屬偶發性登船,三十日(含)以上無登船紀錄者,須有登船前三日內快篩紀錄,始得登船。 2、驗船機構︰連續執行三週,每週定期快篩兩次,或持續每週定期執行兩次自費COVID-19核酸檢驗(PCR)。 3、另高雄港特殊規定如下: (1)未配合完整接種三劑COVID-19疫苗者(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適合施打疫苗或未達施打時間者不在此限),應執行每週兩次自費快篩(一次家用快篩、一次醫用快篩),均應提供紀錄,未提供紀錄者不得登船。 (2)引水人應每週一次COVID-19 核酸檢驗(PCR)及一次快篩。 (3)驗船機構,登船後連續執行三週,每週定期一次COVID-19核酸檢驗(PCR)及一次快篩紀錄,或持續每週定期執行兩次自費COVID-19核酸檢驗(PCR)。 (四)另配合本局後續登船系統擴充篩檢紀錄功能上線,調整旨揭規定內相關文字。 (五)本局及臺灣港務公司111年2月12日及21日,邀集臺灣大學流行病學與預防醫學研究所陳教授秀熙、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賴醫師昭智、社團法人台灣感染管制學會張監事瑛瑛等三位專家研商,將港區依風險區分︰紅區(高度警戒區)、黃區(緩衝區)、綠區(低度污染區),爰臺灣港務公司依專家建議訂定各區應注意事項,爰本次旨揭規定配合新增內容。 (六)登船人員應全程配帶防護裝備(戴口罩、護目設備(護目鏡或面罩)、防水手套、隔離衣),惟依不同業別及作業形態可酌予減少防護設備或其他特殊規定如下: 1、引水人上下繩梯至少佩戴口罩、護目設備、防水手套。其餘期間,須穿著隔離衣或防護衣。 2、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於作業期間至少佩戴口罩、護目設備、防水手套,其餘期間,須穿著隔離衣。 3、驗船機構應全程戴口罩、護目設備(護目鏡或面罩)、防水手套、隔離衣或防護衣。 4、貨櫃、散雜貨解(繫)固業,戴口罩、護目設備(護目鏡或面罩)、防水手套。 (七)另依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1年3月10日高市衛疾管字第11132269000號函表示,船代、引水人及驗船師等高風險族群,登船時須完整著裝(含N95口罩),爰本局配合新增「船務代理業者、引水人及驗船師屬高風險人員,除戴口罩、護目設備(護目鏡或面罩)、防水手套、隔離衣裝備外,口罩部分,於高雄港應提升為N95口罩,其餘各港則視防疫風險需要提升為N95口罩」之規定。 四、本局將進行不定期查核登船管理事項,倘發現任意登船者、未依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者,依違反商港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處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有關上開事項,請各公(工)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務必落實辦理,並請船代公會轉知本局「因應COVID-19 防疫需要交通部航港局請船方配合事項」予船方;另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同步將前開登船作業防疫規定納入「港埠防疫COVID-19(新冠肺炎)作業指引」。 六、檢附修正「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1份(同附件1)。若對旨揭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有任何疑問,請洽各港聯絡窗口,聯絡資訊如附件2。
附件:
航港字第1111810400號函 修訂「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案-1 修訂「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案-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