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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總覽>公告內容 發佈日期:2022-05-12 07:05:28   發佈單位:交通部航港局
修正「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

修正「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

函轉交通部航港局中華民國111422日航港字第1111810629B號函,「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部分規定,業經本局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以航港字第1111810629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三日生效,檢送修正規定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1328日公告暨高雄市政府111412日專家會議決議辦理。

二、配合高雄市政府公告船舶修理業,登船後需執行每週一次PCR及一次快篩,及調整船舶修理業、驗船機構登船前篩檢機制;另配合登船人員系統上線,人員篩檢結果及健康監測紀錄登錄功能開發完成,與調整登船作業人員之防護裝備廢棄物處置方式,爰再次修正本局「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

三、旨揭規定,本次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高雄港船舶修理業,登船後須連續三週,每週一次COVID-19 核酸檢驗(PCR)及一次快篩,始得登船。

()船舶修理業及驗船機構原申請時須提出前三日COVID-19核酸檢驗(PCR)紀錄。惟囿於申請時程緊迫或船期延誤等因素,爰調整為專案申請同意後,於登船前二十四小時內執行快篩,並於登船系統上傳篩檢陰性結果,始可登船。

()配合登船人員系統上線,人員篩檢結果及健康監測紀錄登錄功能開發完成,修正如下:

1、登船人員篩檢紀錄及下船後十四天健康監測紀錄,調整為上傳及填報至MTNet進出港管理子系統。

2、簡化國際商港登船人員檢查站檢核表內容,刪除已由系統自動判別項目事項。

()依本局111310日研商登船作業人員之防護裝備廢棄物事宜會議決議,登船人員防護裝備廢棄物,以船舶風險區分,有疑似陽性通報個案之船舶,若緊急狀況,登船人員有登船需求,其防護裝備比照生物醫療廢棄物處理;屬健康聲明確認無散播傳染病之船舶,登船人員之防護裝備,採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爰將規定內原「醫療廢棄物回收區」字樣修正為「除污區」,並於旨揭規定明列上開廢棄物處理原則。

四、另請船務代理相關公會,轉知所屬會員,依現行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船上無須放置船舶QR Code,以避免登船人員略過檢查站直接登船,發生任意登船情事。

五、本局將進行不定期查核登船管理事項,倘發現任意登船者、未依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者,依違反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處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六、有關上開事項,請各公(工)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務必落實辦理;另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同步將前開登船作業

防疫規定納入「港埠防疫COVID-19(新冠肺炎)作業指引」。

七、檢附修正「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1份(附件1)。若對旨揭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有任何疑問,請洽各港聯絡窗口,聯絡資訊如附件2


附件:

航港字第1111810629B號函
交通部航港局公告
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
各港聯絡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