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全面調整商港區登船人員篩檢規定 函轉交通部航港局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航港字第1111810724號函,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擴大採檢量能政策,即日起全面調整商港區登船人員篩檢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111年5月2日「紓緩急診篩檢人潮應變作為」辦理。 二、鑒於國內疫情持續升溫,為避免大量民眾前往醫院篩檢造成壅塞,並影響重症醫療量能,疫情指揮中心調整無症狀者,需快篩陽性,始可採檢核酸PCR檢測。 三、據此,為避免現行登船人員健康監測機制排擠我國採檢量能,即日起,調整登船人員「登船後」健康監測措施說明如下: (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務代理業、船舶理貨業、船舶公證業、貨櫃、散雜貨解(繫)固業、專案申請船舶運送業:持續依本局111年4月25日航港字第1111810651號函辦理,由每週快篩兩次調整為快篩一次,兩次間隔不得超過七天,其餘不變。 (二)引水人、驗船機構及船舶修理業屬高風險人員:調整為每週定期快篩兩次,兩次間隔應為三天或四天,連續執行三週。 四、登船人員「登船前」篩檢規定維持不變: (一)三十日(含)以上無登船紀錄之偶發性登船者:檢附登船前三日快篩紀錄。 (二)船舶修理業、驗船機構:專案申請同意,登船前二十四小時內執行快篩。 五、另疫情持續,登船人員因工作或服務性質有「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保持社交距離」之特性,為感染高風險族群,請登船人員應儘速接種完整三劑疫苗。本局近期將召開宣 導會,宣導未配合者(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適合施打疫苗、未達疫苗施打日,或宗教因素無法施打者不在此限),分階段實施下列管制措施: (一)為掌握登船人員疫苗資訊,爰請登船業者於登船人員系統登錄所屬人員疫苗施打資訊,如未登錄更新者,自111年5月23日起,其所屬登船人員禁止登船。 (二)111年5月23日起,達各劑疫苗施打日者,兩週緩衝期施打,緩衝期後尚未施打疫苗者,應每週自費定期快篩兩次。 (三)緩衝期四週後仍未施打疫苗者,將禁止登船,直至完成該劑疫苗施打,始得解除管制。 六、若對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有任何疑問,請洽各港聯絡窗口,聯絡資訊如附件。
附件:
航港字第1111810724號函 各港聯絡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