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5月17日零時起,調整「交通部航港局船舶檢疫措施計畫書2.1」檢疫天數 函轉交通部航港局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航員字第1111910355號函, 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5月16日公告,自5月17日零時起,調整相關檢疫期間,請各協會、公(工)會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5月16日公告辦理。 二、有關船員入境等相關檢疫期間,依本局陳報指揮中心核備「交通部航港局船舶檢疫措施計畫書2.1」檢疫天數依指揮中心現行公告適用。 三、本局船舶檢疫措施計畫書2.1依指揮中心規定調整檢疫天數部分如下: (一)確診人員維持7+7(7居家隔離與7天自主健康管理)。 (二)船上出現確診個案辦理全船檢疫期間: 1、全船在船人員持有3劑疫苗接種證明:確診人員離船後,全船人員快篩陰性後,得以0+7(免居隔與7天自主防疫)辦理檢疫。 2、船上有未完成3劑疫苗接種人員:確診人員離船,全船人員快篩陰性後,以3+4(3天居家隔離與4天自主防疫)辦理檢疫。 四、低風險船舶依「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之船舶靠泊防疫措施與船員健康監測指引」船上在船人員皆已解除隔離且完成船舶清潔消毒,可維持「低風險船舶」註記。 附件:
航員字第1111910355號函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5月16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