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說明「低風險船舶」與「具風險船舶」之辦理方式 函轉交通部航港局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航員字第1111910366號函,加強說明有關依中央指揮中心5月16日公告調整檢疫天數一案,請各協會、公(工)會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111年5月18日航員字第1111910355號函續辦。 二、中央指揮中心5月16日公告調整檢疫天數,加強說明「低風險船舶」與「具風險船舶」之辦理方式,以利航商辦理相關檢疫作業。 三、「低風險船舶」依5月16日指揮中心公告,可調整檢疫天數如下: (一)確診人員維持7+7(7居家隔離與7天自主健康管理)。 (二)船上出現確診個案之密切接觸者: 1、全船在船人員持有3劑疫苗接種證明:確診人員離船後,全船人員快篩陰性後,得以0+7(免居隔與7天自主防疫)辦理檢疫。 2、船上有未完成3劑疫苗接種人員:確診人員離船,全船人員快篩陰性後,以3+4(3天居家隔離與4天自主防疫)辦理檢疫。 (三)低風險船舶應依疾病管制署公布之「船舶搭載COVID-19陽性個案應處原則」通報相關機關;另依「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之船舶靠泊防疫措施與船員健康監測指引」(如附件),船上在船人員皆已解除隔離且完成船舶清潔消毒,可維持「低風險船舶」註記。 四、「具風險船舶」仍依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之船舶靠泊防疫措施與船員健康監測指引辦理全船檢疫。 附件:
航員字第1111910366號函 船舶靠泊防疫措施與船員健康監測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