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6月15日零時起調整入境及具風險船舶檢疫天數 函轉交通部航港局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航員字第1111910417號函,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6月11日公告,自6月15日零時起,調整相關檢疫期間,請各協會、公(工)會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6月11日公告辦理。 二、有關船員入境等相關檢疫期間,依本局陳報指揮中心核備「交通部航港局船舶檢疫措施計畫書2.1」檢疫天數依指揮中心現行公告適用。 三、本局船舶檢疫措施計畫書2.1依指揮中心規定,調整入境及具風險船舶檢疫天數相關規定如下: (一)「入境」檢疫修正如下: 1、檢疫天數,修正為3+4(3日居家檢疫+4日自主防疫)。 2、「居家檢疫」期間如出現症狀應進行快篩,並於D0完成核酸檢驗。 3、「自主防疫」期間,如需外出須檢附2日內快篩陰性證明。 4、「居家檢疫」及「自主防疫」場所,以同一場所為原則。 (二)具風險船舶辦理全船檢疫: 1、辦理船舶風險轉換作業,檢疫期間比照入境檢疫天數及相關規定辦理。 2、船上出現確診個案,確診人員維持7+7(7日居家隔離+7日自主健康管理);密切接觸者比照入境檢疫天數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低風險船舶(依指揮中心5月16日公告): 1、確診人員7+7(7日居家隔離+7日自主康管理)。 2、密切接觸者: (1)全船在船人員持有3劑疫苗接種證明:確診人員離船後,全船人員快篩陰性後,得以0+7(免居隔與7天自主防疫)辦理檢疫。 (2)船上有未完成3劑疫苗接種人員:確診人員離船,全船人員快篩陰性後,以3+4(3天居家隔離與4天自主防疫)辦理檢疫。 附件:
航員字第1111910417號函 防疫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