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全面調整商港區登船人員登船規定 函轉交通部航港局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航港字第1111810984號函,因應國際及國內疫情變化,即日起全面調整商港區登船人員登船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因應國際及國內疫情變化,為使防疫資源妥適配置且兼顧港埠職場防疫安全,爰調整旨揭人員登船業別、防護裝備、登船前後篩檢等項目。 二、即日起,調整登船人員措施說明如下: (一)登船業別: 1、取消船舶運送業、船舶修理業、驗船機構專案申請。 2、可登船業別僅限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務代理業、船舶理貨業、船舶公證業、貨櫃、散雜貨解(繫)固業、引水人、受公務機關委託執行公務者、船舶運送業、船舶修理業、驗船機構。 (二)防護裝備: 1、依登船人員防護裝備依與船員接觸風險調整如下: (1)低風險接觸者,如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船舶公證業、貨櫃、散雜貨解(繫)固業、船舶運送業:戴口罩、護目設備(護目鏡或面罩)、防水手套。 (2)高風險接觸者,如船務代理業者、引水人、驗船機構、船舶修理業:戴口罩、護目設備(護目鏡或面罩)、防水手套、隔離衣。 (3)高雄港之船務代理業者、引水人及驗船機構屬高風險人員,口罩部分仍依高雄市政府要求提升為N95口罩。 (三)各業別健康監測措施調整如下: 1、登船前:偶發性登船者、船舶修理業、驗船機構,比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所訂「 COVID-19加強監測方案之國際海港特定高風險工作 人員監視計畫」之重點監測對象,監視期間為登船後,登船前無再須快篩。 2、登船後: (1)篩檢:比照上開監測計畫,登船人員皆調整為每週快篩一次,執行一週(篩檢時間原則為下船後第5至7天間)。如未依規定篩檢者禁止登船,需於下次登船上傳3天內快篩陰性始得登船。 (2)健康監測:所有登船人員下船後7天每日填寫健康監測量測體溫一次,及記錄身體狀況。 三、若對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有任何疑問,請洽各港聯絡窗口,聯絡資訊如附件。 附件:
航港字第1111810984號函 各港聯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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