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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總覽>公告內容 發佈日期:2022-08-16 05:08:10   發佈單位:交通部航港局
修正「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

修正「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

函轉交通部航港局中華民國11189日航港字第1111811238B號函,「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第一點、第五點及第四點附件,業經本局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九日以航港字第1111811238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檢送修正規定1份,請查照。

 

說明:

一、為兼顧防疫、經濟及社會運作,考量船舶勞務承攬業登船業務主要執行業務範圍為船體外觀保養維護,業務範疇影響船員航行環境,且中、大型船舶多為鋼質,如受海水、

風浪影響產生鏽蝕,未予妥善處理恐對船舶結構與航行安全產生危害,爰旨揭「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登船業別增加船舶勞務承攬業。

二、有關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如附件1,請船舶勞務承攬業相關公(工)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務必落實辦理,重點如下:

()登船人數以最小化及固定化為原則,登船業者應提報登船人員名冊予本局各航務中心,經審查人員所屬業別後,始得造冊,非屬審核名單內人員不得登船。

()登船人員應於國際商港登船人員檢查站報到,攜帶證件及繳交,由檢查站人員檢核登船人員是否有每週一次快篩及是否著完整裝備(戴口罩、護目設備(護目鏡或面罩)、防水手套),如不符規定,禁止登船。

()登船後,所有登船人員每週快篩一次,執行一週(篩檢時間原則為下船後第57天間)。如未依規定篩檢者禁止登船,需於下次登船上傳3天內快篩陰性始得登船。

()所有登船人員下船後7天每日填寫健康監測量測體溫一次,及記錄身體狀況。

()考量登船人員屬感染高風險族群,未配合完整接種三劑COVID-19疫苗,且達各劑疫苗施打日者(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適合施打疫苗、未達施打時間、或宗教因素無法施打者不在此限),給予兩週緩衝期施打,緩衝期後尚未施打疫苗者,應每週自費定期快篩兩次,四週後仍未施打疫苗者,將禁止登船,直至完成該劑疫苗施打,始得解除管制。

()考量船上工作環境特殊且監管不易,且現行仍具有境外移入COVID-19病毒變異株BA.4/BA.5之風險,請務必敦促登船人員遵循相關防疫措施,儘速完成追加劑疫苗接種,以不接觸船員為原則,嚴禁船上共餐,並落實個人全程戴口罩、手部衛生及登船後健康監測。

三、本局將進行不定期查核登船管理事項,倘發現任意登船者、未依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者,依違反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處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另副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同步將前開登船作業防疫規定納入「港埠防疫COVID-19(新冠肺炎)作業指引」。

五、若對旨揭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有任何疑問,請洽各港聯絡窗口,聯絡資訊如附件2



附件:

航港字第1111811238B號函 
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
各港聯絡窗口 
交通部航港局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