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之船舶靠泊防疫措施與船員健康監測指引」 函轉交通部航港局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航員字第1110066909號函,函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修正「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之船舶靠泊防疫措施與船員健康監測指引」,請協助週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8月31日肺中指字第1113601434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本次「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之船舶靠泊防疫措施與船員健康監測指引」修正調整項目簡述如下: (一)加強說明「全船檢疫」期間,不得任意外出。 (二)明確確診個案處置辦理方式: 1、離船隔離:增加說明依我國「COVID-19確定病例輕重症分流及收治原則」執行隔離及照護為原則。 2、留船觀察:明確留船觀察原則,須符合「COVID-19確定病例輕重症分流及收治原則」之「居家照護」條件,且船舶環境符合「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應注意事項」,經船舶方及個案提出書面聲明,始得留船觀察。 (三)經船舶主管機關監督及審認其海上航程,於全船檢疫期間可航行。 (四)船舶清潔消毒除委由合格病媒防治業者外,增加船方自主進行船舶環境消毒。 (五)搭載COVID-19陽性個案應處方式,修正為抵港前7天內曾搭載快篩陽性或病毒核酸(PCR)檢驗陽性者之船舶,另30天內有前述情形者仍須通報檢疫單位完成檢疫手續。 附件:
航員字第1110066909號函 船舶靠泊防疫措施與船員健康監測指引 肺中指字第1113601434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