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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總覽>公告內容 發佈日期:2022-09-08 08:09:56   發佈單位:交通部航港局
修正「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之船舶靠泊防疫措施與船員健康監測指引」

 修正「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之船舶靠泊防疫措施與船員健康監測指引」

函轉交通部航港局中華民國11192日航員字第1110066909號函,函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修正「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之船舶靠泊防疫措施與船員健康監測指引」,請協助週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831日肺中指字第1113601434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本次「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之船舶靠泊防疫措施與船員健康監測指引」修正調整項目簡述如下:

()加強說明「全船檢疫」期間,不得任意外出。

()明確確診個案處置辦理方式:

1、離船隔離:增加說明依我國「COVID-19確定病例輕重症分流及收治原則」執行隔離及照護為原則。

2、留船觀察:明確留船觀察原則,須符合「COVID-19確定病例輕重症分流及收治原則」之「居家照護」條件,且船舶環境符合「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應注意事項」,經船舶方及個案提出書面聲明,始得留船觀察。

()經船舶主管機關監督及審認其海上航程,於全船檢疫期間可航行。

()船舶清潔消毒除委由合格病媒防治業者外,增加船方自主進行船舶環境消毒。

()搭載COVID-19陽性個案應處方式,修正為抵港前7天內曾搭載快篩陽性或病毒核酸(PCR)檢驗陽性者之船舶,另30天內有前述情形者仍須通報檢疫單位完成檢疫手續。

 

附件:

航員字第1110066909號函 
船舶靠泊防疫措施與船員健康監測指引 
肺中指字第1113601434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