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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總覽>公告內容 發佈日期:2011-01-17 09:01:55   發佈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性別平等法第15條及第20條修正條文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015華總一義字第09900358591

茲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15公布

第十五條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第二十條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