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10月13日放寬入境及防疫相關措施,解除船員入境條件限制 函轉交通部航港局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航員字第1110069516號函,請協助週知所屬會員有關本局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10月13日放寬入境及防疫相關措施,解除船員入境條件限制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中心)111年10月7日肺中指字第1113601578號函(影附原函)辦理。 二、配合指揮中心於111年10月13日放寬入境及防疫相關規定,解除船員入境條件限制。 三、航商、業者自111年10月13日起,得於我國安排船員更替,惟入境後,仍應依指揮中心公告防疫措施辦理7日自主防疫(0+7),另檢疫期間得於健康無異常情況下,配合航班或船期,儘速離境。 四、船員滯臺期間,僱用人或其代理人應就船員健康狀況進行關懷,如有異常,應立即向當地衛生機關反應,並依醫師評估辦理後續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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