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1年10月13日起調整商港登船人員登船防護裝備及登船後篩檢規定 函轉交通部航港局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航港字第1110069699號函,配合防疫正常生活之政策,自111年10月13日起調整商港登船人員登船防護裝備及登船後篩檢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10月12日肺中指字第1113601568號函辦理。 二、考量國際港埠已建立自主防護能力與管理機制,爰登船人員登船防護裝備及登船後篩檢規定,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相關規定調整如下: (一)登船防護裝備,依登船人員防護裝備與船員接觸風險調整如下: 1、低風險接觸者,如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船舶公證業、貨櫃、散雜貨解(繫)固業、船舶運送業、船舶勞務承攬業:戴口罩。 2、高風險接觸者,如船務代理業者、引水人、驗船機構、船舶修理業:戴口罩,必要時,視實務作業暴露風險(如與船員近距離接觸,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戴護目設備。 (二)取消登船人員登船後快篩,回歸各業者企業防疫持續營運計畫自主管理。 (三)考量船上工作環境特殊且監管不易,且現行仍具有境外移入COVID-19病毒變異株之風險,為維持港埠防疫韌性,請各公(工)協會轉知所屬會員鼓勵接種COVID-19疫苗追加劑,加強手部衛生頻率,及避免用手直接觸碰眼、口、鼻等,維護人員登船作業防疫安全。 三、其餘登船管理規定本局將持續滾動檢討後另案發布,期間仍請各公(工)協會轉知所屬會員依循登船管理事項。本 局倘發現任意登船者、未依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者,依違反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處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若對旨揭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有任何疑問,請洽各港聯絡窗口,聯絡資訊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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