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之船舶靠泊防疫措施與船員健康監測指引」 函轉交通部航港局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航員字第1110069775號函,函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修正「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之船舶靠泊防疫措施與船員健康監測指引」,請協助週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10月12日肺中指字第1113601600號函辦理(影附原函及附件)。 二、自111年10月13日起有關防疫相關措施停止適用或修正調整事項如下: (一)停止適用事項: 1、「全船檢疫/隔離」船舶風險轉換與「具/低風險船舶」分類。 2、船員下船後3日內離境。 3、COVID-19疫情期間國際及小三通港埠船舶之過境船員緊急就醫作業原則。 4、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船員健康狀況聲明表。 (二)修正調整事項: 1、自海港入境人員,應遵循前述邊境檢疫規範;船舶抵港前,應由船長填具「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船員入境與陽性個案通報單」,申報該航次實質入境人員與抵港前7日內篩檢陽性人員,以利落實執行前述防檢疫措施。 2、船舶靠泊我國國際及小三通港口前72-4小時,應依傳染病防治法及港埠檢疫規則,向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申請檢疫並填具「海事衛生聲明書(MDH)」申報船上人員健康情形。 附件: 航員字第1110069775號函 肺中指字第1113601600號函 船舶靠泊防疫措施與船員健康監測指引 個案通報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