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所屬海事安全委員會(MSC)第103次、第104次會議採用之決議及通告 函轉交通部航港局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航舶字第1111710896號函,國際海事組織所屬海事安全委員會(MSC)第103次、第104次會議採用之決議及通告案,請參考使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船舶法第30條規定,適用國際公約之船舶,應依各項國際公約之規定施行檢查。針對旨揭會議所通過之決議及通告案,茲採用MSC.488(103)、MSC.1/Circ.1578、MSC.1 /Circ.1318/Rev.1、MSC.493(104)、MSC.494(104)、MSC.1/Circ.1039/Rev.1、MSC.1/Circ.1040/Rev.2等7項納入我國航政監理指引(如附件),以提升船舶航行安全,與國際 接軌。 二、案內決議及通告案全文及檔案另載於本局網站公約專區(網址:https://www.motcmpb.gov.tw/Home/Node?siteId=1&nodeId=10445),請自行下載參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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