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 函轉交通部航港局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航港字第1111812015B號函,「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業經本局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以航港字第1111812015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檢送修正規定(含修正對照表)1份,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旨揭規定,本局自111年8月9日航港字第1111811238號令修訂迄今,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逐步放寬防疫措施,及本局召開登船管理宣導會業者訴求,業已放寬商港登船人員登船防護裝備、取消登船後篩檢規定、取消登船人員量測體溫與三劑疫苗管制、調整檢查站名稱、增加登船業別。 二、為完善「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爰將上開調整項目,修正至旨揭規定內,並再放寬以下項目(詳附件1),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整適用範圍:考量指揮中心於111年10月13日停止具/低風險船舶分類,爰刪除旨揭規定適用範圍內「離岸風場具風險船舶及國內具風險船舶」,調整為「國際航線船舶、兩岸直航及小三通航線船舶」。 (二)刪除檢查站、除污區及港埠作業依風險程度分區(紅區、黃區、綠區)相關規定。 (三)刪除要求船長需簽署「登船人員規範查核表」規定,及刪除原規定內「禁止船上人員利用舷梯與岸上人員接觸交談」等相關文字。 (四)有關船舶及登船人員清潔消毒程序,依指揮中心防疫措施規定辦理,本規定不再另行規範。 (五)登船人員登船後七天內每日辦理健康監測量測體溫一次,調整為建議事項。 (六)有關船舶環境清潔與消毒作業,及船上人員或作業人員如有疑似COVID-19症狀之規定,回歸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之船舶靠泊防疫措施與船員健康監測指引」規定辦理及通報,旨揭規定內不再另行規定。 三、本局將進行不定期查核登船管理事項,倘發現任意登船者、未符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者,依違反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處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有關上開事項,請各公(工)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知悉。若對旨揭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有任何疑問,請洽各港聯絡窗口,聯絡資訊如附件2。 五、另副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同步將前開登船作業防疫規定納入「港埠防疫COVID-19(新冠肺炎)作業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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