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世界衛生組織最新聲明更新查核小兒麻痺症高風險國家人民申請來臺簽證疫苗接種紀錄事宜 函轉交通部航港局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航員字第1120052548號函,有關世界衛生組織最新聲明更新查核小兒麻痺症高風險國家人民申請來臺簽證疫苗接種紀錄事,請協助週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112年2月15日外授領二字第1125104833號函辦理。(影附來函及附件) 二、世界衛生組織第33及34次「國際衛生條例緊急事件委員會會議對小兒麻痺病毒的聲明」將阿富汗、馬拉威、莫三比克、巴基斯坦、馬達加斯加、剛果民主共和國及以色列等7國列為小兒麻痺症高風險國家。 三、該等國家居民及在當地停留超過4週者(非以該國國籍者為限)申請來臺簽證時應檢附其來臺前4週至12個月內「口服活性減毒小兒麻痺病毒疫苗(OPV)」或「不活化小兒麻痺病毒疫苗(IPV)」接種證明,且上述接種證明需紀錄於由醫院或醫療人員開立之國際預防接種證明書(黃皮書)中,外交部始予受理。 四、另考量部分高風險國家申請人得以免簽證、就業金卡或專案申請電子簽證入境,如該等人員由港區下船入境,由移民署協助查核前述小兒麻痺疫苗接種證明。
附件:
航員字第1120052548號函 外授領二字第1125104833號函 衛授疾字第1120000577號函 衛授疾字第1112100479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