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疫情期間延長遠洋漁船及國際航線船舶出海船員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每次調劑之總用藥量至多為一百八十日」 函轉交通部航港局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航員字第1120055765號函,函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修訂「因應COVID-19(新冠肺炎)慢性病人無法返臺親自就醫代為陳述病情或代為領藥作業流程」及「疫情期間延長遠洋漁船及國際航線船舶出海船員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每次調劑之總用藥量至多為一百八十日」等2項措施,實施至112年12月31日(含)止案,請協助週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年3月31日肺中指字第1123800096號函辦理。(影附原函、作業流程及其問答集) 二、考量國人因受疫情影響無法返臺就醫之醫療照護連續性,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因應COVID-19(新冠肺炎)慢性病人無法返臺親自就醫代為陳述病情或代為領藥作業流程」及衛生福利部111年8月30日衛授保字第1110662339號函同意「疫情期間延長遠洋漁船及國際航線船舶出海船員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每次調劑之總用藥量至多為一百八十日」等2項措施,調整實施期間至112年12月31日(含)止。
附件:
航員字第1120055765號函 肺中指字第1123800096號函 代為陳述病情或代為領藥作業流程 代為陳述病情或代為領藥問答輯--院所端 代為陳述病情或代為領藥問答輯--民眾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