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妨害港區安全行為」第六點 函轉交通部航港局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航港字第1121810925B號函,「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妨害港區安全行為」第六點,業經本局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以航港字第1121810925號公告修正,檢送前揭公告影本(含附件)1份,請查照。 說明: 一、查本局訂定之港埠登船作業管理規定,規範除本局同意登船業別或對象外,亦包含登船人員應於登船前及離船後,持手機掃描船舶QRcode進行系統登載完成登離船登錄作業 之行為,合先敘明。 二、旨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未依港埠登船作業管理規定,經本局許可,任意登船,依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裁處。 (二)經許可之登船人員,本局將不定期查核登船事項。倘登船人員經本局查核每月未掃描船舶QRcode次數累計2次,登船系統將該名單停用,並通知登船人員,人員如確有登船需求者,需由原申請單位或登船人員向各航務中心「臨櫃」申請名單恢復。 (三)倘發現登船人員於登船停權期間登船,亦屬未經許可登船,依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進行裁處。 三、若對港埠登船作業管理規定有任何疑問,請洽各港聯絡窗口,聯絡資訊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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