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實遵守持通行證進入商港管制區之相關規定 函轉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高港港字第11262191981號函,鑑於近期冒用他人通行證進入商港管制區之案件大幅增加,請貴單位周知會員公司轉達所屬人員興協力廠商確實遵守相關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航港局南部航務中心112年10月2日南港字第1123315471號書函辦理。 二、近期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大量移送冒用他人通行證進入商港管制區案件,部分案件因已涉及達反商港法第35條規定,由航港局依同法第65條第2款裁處行為人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三、另依「國際商港管制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第19點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冒用他人通行證(含車證),本公司除依相關法律函請港務警察機闢移送法辦外,逕予註銷其所領通行證,並自查扣當日起一年停止其申辦定期及臨時通行證。 四、前揭須知第19點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將通行證轉借他人使用者,或未盡保管責任遭他人冒用,港務警察機關得以杳扣並函由本公司逕予註銷該通行證,並自查扣當日起三個月停止其申辦定期及臨時通行證。 五、承上,無論是冒用他人通行證或將通行證借予他人使用,都將依違反商港法或「國際商港管制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遭受裁罰;其中冒用他人通行證依商港法最高處新臺幣50萬元罰缓。請貴單位周知會員公司轉達所屬人員與協力廠商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進出港區請遵守前揭相關規定,確實做好自主管理,並妥善保管個人通行證,以維護自身通行港區權益。
附件: 高港港字第11262191981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