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商港管制區之人員及車輛,應確實依商港法第35條規定申請通行證 函轉交通部航港局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航南字第1123315973號函,進入商港管制區之人員及車輛,應確實依商港法第35條規定申請通行證,並接受港務警察檢查,請貴單位周知會員公司轉達所屬人員及協力廠商,請查照。 說明: 一、依商港法第35條規定辦理。 二、本局近期接獲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移送,未持有通行證、未接受港務警察攔查及冒用他人通行證進入商港管制區內之案件眾多,已涉及違反商港法第35條規定,並依同法第65條第2款處行為人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裁處金額甚重。 三、請貴單位周知會員公司轉達所屬人員及協力廠商,切勿以身試法便宜行事,應確實依「商港法」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訂定之「國際商港管制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申請通行證並接受港務警察檢查。
附件: 航南字第1123315973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