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4年1月1日生效「第三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 函轉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北市環空字第1123090629號函,有關本府公告劃設「第三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自114年1月1日生效, 請貴單位協助加強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2年12月12日府環空字第1123087275號公告暨環境部112年11月2日環部空字第1120104680號函辦理。 二、本市第三期空氣品質維護區管制區域為:新生南路(舆羅斯福路交叉口)至松江路(與民權東路交叉口)南北向車道(詳附件)。 三、自本公告生效日起,下列車輛全時段禁止進入本市第三期空氣品質維護區: (一)柴油大客貨車及小貨車。但已取得未逾有效期限之優級(或同等級)以上自主管理標章者,或出廠3年內(含)之新車不在此限。 (二)出廠滿5年以上之燃油機車,逾期未完成最近1次排氣定期檢驗合格。 (三)起重機。但已取得未逾有效期限之施工機具清潔排放自主管理標章(或同等級)以上標章,或出廠3年內(含)之起重機者,不在此限。 (四)前揭規定,於救援工程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軍用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或其他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同意之車輛,不適用之。 四、違反該公告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車輛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 五、檢附本市第三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公告及管制範圍圖1份,請貴單位協助轉知以加強宣導週知,至紉公誼。
附件: 北市環空字第112309062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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