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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辦理失業勞工子女96學年度第2學期就學補助,自97年4月1日起受理申請,至97年4月30日截止 1.補助對象:非自願離職失業6個月以上之勞工。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院校,具有正式學籍學生。 2.申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自91年1月1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97年3月31日止仍未就業,失業期間連續滿6個月以上(即96年9月30日以前失業者),並請領失業給付1個月以上者。 (2)申請人及其配偶95年家庭年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14萬元以下者。 3.補助金額: (1)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三千元。 (2)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千3年)每名五千元。 (3)公立大專院校學生(含五專後2年)每名五千元。 (4)私立大專院校學生(含五專後2年)每名ㄧ萬元。 4.申請制度: (1)申請人須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或暨大專院校之失業勞工本人,申請人與其配偶居符合申請資格時,僅能有其中ㄧ人提出申請。失業勞工本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院校者,不可提出申請。 (2)申請人子女已領取教育部學雜費減免、大專院校弱勢學生補助計畫、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本會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等,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但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學期五千元或六千元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5.受理申請日期:97年4月1日起至97年4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6.申請方式:一律採通信方式申請。受理窗口:本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受理小組(通訊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9號7樓) 7.申請書請逕向各地方政府、就業服務中心(站)、勞工保險局及各辦事處、本會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索取,或經由全民勞教e網(網址:cla.hilearning.hinet.net)直接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