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或國際航線船員持處方箋每次調劑總用藥量大於90日作業須知」 函轉交通部航港局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航員字第1130060647號函,函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遠洋或國際航線船員持處方箋每次調劑總用藥量大於90日作業須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3年6月21日健保醫字第1130660958號函辦理。(影附原函) 二、案係衛生福利部針對預定出海作業之遠洋漁業或國際航線船舶作業船員,增訂其慢性病用藥之放寬條件、用藥量上限與除外之處方藥品等相關規定,於113年6月20日修正發布「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22條及第28條,並自113年8月1日起實施。 三、請貴會協助周知符合前揭規定之船員就醫時,請主動出示船員身分及出海時間等相關文件,由醫師開立合適之藥品,領藥時主動諮詢藥事人員有關海上作業環境之藥品使用方式,並請妥善保存藥品,以維護用藥安全與品質。
附件: 航員字第1130060647號函 健保醫字第1130660958號函 作業須知 衛生福利部 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