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職災通報及申訴專區」 函轉交通部航港局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航員字第1131910371號函,為維護船員權益及強化職災通報,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船員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落實通報,請查照。 說明: 一、為保障船員之安全及健康,各船舶營運人應落實船上職業安全、健康保護及防止事故管理制度或計畫,並提供足夠的個人防護設備,以維護船員作業安全,降低航安疑慮。 二、本局已於官方網站主題專區建置「船員職災通報及申訴專區」,各船舶營運人遇有船上職災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國籍船舶如發生職災事件,除應依船員法第66條第1項完成通報外,如職災情事達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所述要件之一(死亡災害、罹災3人以上、罹災1人以上且須住院治療、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應於8小時內同步通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二)本國籍船員如於外籍船舶發生職災事件,依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第8條,由外國雇用人或其代理人向本局完成通報。 三、另船員如遇勞動條件或福利受損情事時,可依本局官網內所設申訴管道進行申訴。 四、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如有職災事件,應依相關規定進行通報、落實職災處理流程,並向船員宣導本局申訴管道。 附件: 航員字第1131910371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