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發布「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法」
函轉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衛授疾字第1130101009號函,「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法」,業經本部於113年10月24日以衛授疾字第1130101006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59條第3項規定辦理。
附件:
衛授疾字第1130101009號函 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總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