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海員總工會
 
 
NEWS
Contact
Career
Magazine
Magazine
Contact
Recruitment
Contact
Contact
Contact
最新消息總覽>公告內容 發佈日期:2024-12-03 05:12:13   發佈單位:交通部航港局
「商港法」及「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相關規定

「商港法」及「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相關規定

函轉交通部航港局中華民國1131115日航南字第1133356728號函,為維護商港港區及其他船舶安全,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應依照「商港法」及「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相關規定,留守足夠船員在船,以利操船應變,請查照。

 

說明:

一、復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1131114日高港港字第1136592819號函。

二、有關商港法在港停泊或停航之船舶其留守船員相關規定如下說明:

()依商港法第18條規定:「商港區域內停泊之船舶,其船員上岸休假,應由船長依規定予以限制。留船人數應有足以操縱船舶航行及應付緊急事變之能力。」。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規定:「停泊船舶均應保持機動,最少應有三分之一船員分別駐留艙面及輪機兩部,並應各有甲級船員一人負責,俾有足以操縱船舶航行及應付緊急事變之能力。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14條第2項規定:「下列停泊船舶駐留船員人數經報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後,得不受前項駐留船員人數之限制:一、公務船。二、工作船。三、小船。四、遊艇。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15條第1項規定:「停航船舶之留船人員,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按實際需要予以核定,並得隨時派員抽查之。

三、相關罰則說明如下:

()商港法第6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八條規定。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另違反商港港務管理規則可依商港法第66條第1項規定裁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船舶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四條規定。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三、違反第四十四條所定規則中有關港務管理事項之規定。......

四、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各船舶於港區停泊或停航期間,船上除應依前項相關規定留守足夠人員外,於颱風期間務必加強繫纜及做好各項防颱措施,並隨時與港務公司保持連繫,以利因應緊急狀況之應變處理。


附件

航南字第1133356728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