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入港禁令船舶清單」 函轉交通部航港局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航務字第1140004815B號函,檢送「聯合國安理會入港禁令船舶清單」及本局「關注船舶清單」各1份,請轉知所屬機關(構)、轄管之公協會及產業、會員參酌,並宣導業者勿租傭或提供補給予案內船舶,以免蒙受不必要之損失,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商港法第19條第4項辦理。 二、為克盡國際成員義務,配合聯合國制裁北韓之決議,以維護國家及亞太區域安全,「聯合國安理會入港禁令船舶清單」船舶一律禁止進入我港口;涉嫌違反聯合國北韓禁令船舶(即本局「關注船舶清單」),原則禁止進入我國港口,且該清單船舶均不得於我領海與鄰接區內滯留。 三、本局「關注船舶」倘欲申復應由該船船東或運送人,自行或委託船代公司、律師提出。申復書範本及旨揭清單之電子檔均置於本局官網首頁「主題專區>航港局公告北韓制裁相關船舶清單」,歡迎自行下載。 四、「聯合國安理會入港禁令船舶清單」來源,詳以下網址https://www.un.org/securitycouncil/sanctions/1718/materials/1718-Designated-Vessels-List。
附件: 航務字第1140004815B號函 航港局配合聯合國北韓制裁決議原則禁止進港船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