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事故通報專區」 函轉交通部航港局中華民國114年9月16日航員字第1141910430A號函,為維護船員權益及強化船員船上事故(含職災)通報,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船員法等相關規定落實通報,請查照。 說明: 一、為保障船員之安全與健康,各船舶營運人應落實船上職業安全、健康保護及防止事故管理制度或計畫,並提供足夠之個人防護設備,以維護船員作業安全,降低航安疑慮。 二、本局已於船員智慧服務平臺建置「船員事故通報專區」,各船舶營運人、雇用人或船長倘於雇傭期間遇有船上事故或船上職災事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船上事故:指船員於船上(含舷梯)或於岸上進行船舶相關業務發生事故而致影響船上勤務。 (二)船上職災事故:指發生死亡災害、發生災害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發生災害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須住院治療、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船上事故。 (三)船舶事故請依事件程度完成相關通報,以利後續追蹤管理: 1、船上事故致影響勤務:依船員服務規則第第26條、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第8條請於本局通報專區完成通報。(通報網址:https://el-sol.mtnet.gov.tw/Portal/sys_oshrs/oshrs01) 2、船上職災事故:除於本局通報專區通報外,應併同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另是否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職業災害應由勞動檢查機關認定之。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 3、另事故如符合船員法第66條規定之「船舶沈沒、擱淺、碰撞、強迫停泊或其他意外事故及有關船舶貨載、海員或旅客之非常事變」時,應作成海事報告,載明實在情況,檢送航政機關。 4、本國籍船員倘於外籍船舶發生船上事故或船上職災事故,由外國雇用人或其代理人至本局通報專區完成通報。 三、另船員倘遇勞動條件或福利受損情事,得至本局官網所設申訴管道進行申訴。 四、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倘遇船上事故或船上職災事故,應依相關規定進行通報,落實處理流程,並向船員宣導本局申訴管道。
附件: 航員字第1141910430A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