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輪申請短期豁免指南通告 函轉交通部航港局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航舶字第1141711131B號函,依據船舶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及交通部112年12月29日交航(一)字第11298300971號公告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採納之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第I章規則11規定,訂定國輪申請短期豁免指南通告,業經本局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以航舶字第1141711131號令發布,並自即日生效,檢送發布令及其附件各1份,請查照。 說明: 為確保國輪申請短期豁免有所依循,爰發布旨揭通告,請中華民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船長公會及中華海員總工會轉知所屬會員,並請財團法人驗船中心及本局各航務中心參照辦理。
附件: 航舶字第1141711131B號函 國輪申請短期豁免指南通告 交通部航港局 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