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國際海事組織準法律文件中有關「型式認可」、「統一解釋」和「主管機關滿意」之基準通告
函轉交通部航港局中華民國114年10月1日航舶字第1141710700B號函,依據船舶法第30條、船舶檢查規則第3條、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第4條及交通部所公告採用之相關國際海事組織(IMO)準法律文件,訂定國際海事組織準法律文件中有關「型式認可」、「統一解釋」和「主管機關滿意」之基準通告,業經本局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日以航舶字第1141710700號令發布,並自即日生效,檢送發布令及附件各1份,請查照。
說明:
請中華海員總工會及中華民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將旨揭通告協助轉知所屬會員,並請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參照辦理。
附件:
航舶字第1141710700B號函 交通部航港局 令 國際海事組織準法律文件中有關「型式認可」、「統一解釋」和「主管機關滿意」之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