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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消息總覽>公告內容 |
發佈日期:2026-01-09 16:54:06
發佈單位:交通部航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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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落實國際海事組織準法律文件履行章程要求會員國義務之未詳盡清單之使用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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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落實國際海事組織準法律文件履行章程要求會員國義務之未詳盡清單之使用通告」
函轉交通部航港局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航舶字第1141711655B號函,依據船舶法第30條、船舶設備規則第30條、第93條、第173條、第224條之1、第226條、船舶檢查規則第3條、船舶檢查規則第3條、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第4條及依船舶法第101條經交通部所公告採用之相關國際海事組織(IMO)準法律文件,訂定「落實國際海事組織準法律文件履行章程要求會員國義務之未詳盡清單之使用通告」,業經本局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以航舶字第1141711655號令訂定發布,並自即日起生效,茲檢送發布令及附件各1份,請查照。
說明:
為強化我國籍船舶落實國際海事組織準法律文件履行章程要求會員國義務之未詳盡清單,本局發布旨揭通告,請中華海員總工會及中華民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並請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及本局各航務中心參照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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