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船員法第17條第1項規定 雇用人應訂定船員工作守則報請備查 一、依據本局106年2月6日航員字第1061910077號函辦理。 二、符合船員法第2條第4款所稱之雇用人,請參照船員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所列事項,並依經營業務與船舶作業性質,訂定船員工作守則報請備查。 三、依船員法第84條第1項規定,違反船員法第17條第1項,得處雇用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並得處有關船舶30日以下之停航。 四、船員工作守則內容如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牴觸法令者無效,以船員法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為準,爾後如有修正內容仍須報送抽換,依據船員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應於船上公告船員工作守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