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海事校院在校生或畢(結)業生於實習期間得否兼任乙級船員 一、依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STCW)公約及國際海事勞工公約(MLC),明確規範船員休息及工作時間,STCW2010公約修正案業於106年1月1日起強制實施,船員在船上兼任不同職務,其休息時數恐將違反國際公約規定,爰此,實習生不得兼任乙級船員。 二、依據本局104年8月11日修正發布之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54條規定,申請船副(管輪)適任證書之海勤資歷,可併計「任艙面(輪機)職務」或「實習生」至少1年海勤資歷(含履行當值至少6個月)。是以,航商可視情況聘僱海事校院畢(結)生為實習生或為乙級船員,並得作為首次申請船副或管輪適任證書之海勤資歷。 三、至海事校院在校生擔任乙級船員部分,本局刻正研修船員服務規則,領有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課程學分證明或領有擔任水手或副匠所需學分證明者,將得受僱擔任。 |